
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,全国人大与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划分,既体现权力集中原则,又彰显制度设计的科学性。根据宪法规定,二者职权既存在明确分工,又通过动态衔接形成有机整体。
全国人大独享修改宪法的专属权,这是国家根本法的最高调整权限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则行使宪法解释权,通过法律释义确保宪法实施。例如,当地方性法规与宪法冲突时,全国人大常委会可通过撤销程序维护法制统一。
全国人大制定刑事、民事等基本法律,如《刑法》《民法典》,奠定国家法律体系框架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则行使补充立法权,制定非基本法律并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,但不得抵触基本原则。如《环境保护法》的制定与《刑法》部分条款的修订,均体现这一层级关系。
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国民经济计划与预算报告,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审批调整方案。以财政预算为例,全国人大年度审议通过后,若遇经济形势变化,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法调整具体科目。此外,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,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在闭会期间宣布战争状态,形成战时决策的衔接机制。
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家主席、国务院总理等核心领导人,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在闭会期间任免国务院副部长级官员、军委副主席以下将领等执行层人员。这种分工既保证高层决策的权威性,又确保日常运转的灵活性。
全国人大可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,形成最高监督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常态化监督国务院、两院工作,如听取年度报告、开展执法检查。二者共同构成从决策到执行的闭环监督体系。
这种职权划分既避免权力集中导致的低效,又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国家治理的统一性与连续性,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提供坚实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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